
芬蘭 AY
Avoin Yhtiö
更新時間: 2026-03-31
AY 是芬蘭的一種法律實體形式。全名 Avoin Yhtiö 意思是「開放合作夥伴關係」。這是一個綜合所有權制度,所有股東均擁有公司的所有權,並且股東數量沒有限制。AY 沒有有限責任,這意味著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。AY 不需要公開參與市場,也不需要委任合法代表或當地人作為董事或公司秘書。根據芬蘭法律,至少需要一名股東和兩名董事組成 AY,其中一名必須是芬蘭或歐盟的永久居民。如果客戶需要提名兩名中國居民作為董事,也需要聘請兩名提名董事以滿足芬蘭政府的要求。AY 不需要註冊資本,也不需要資本驗證。
芬蘭 AY - 奕資環球 ™(澳門特區) 法律實體指南
芬蘭 AY 法律實體簡報
芬蘭 AY 基礎信息
所有權:
Consolidated Ownership
有限責任:
否定
公開參與資本市場:
否定
芬蘭 AY 股東 / 董事 / 秘書要求
股東要求:
至少一名
董事要求 ::
成立芬蘭公司至少需要兩名董事,其中一名必須是芬蘭或歐盟永久居民。芬蘭法律規定 50% 的公司董事必須是芬蘭或歐盟的永久居民。假設客戶需要提名兩名中國居民作為公司董事,則必須聘請兩名提名董事以滿足芬蘭政府的要求。
不強制要求法人代表:
正確
不強制要求當地董事:
正確
芬蘭 AY 註冊資本要求
最低註冊資本要求:
不需要注冊資本
無需驗資:
正確
驗資要求:
N/A
芬蘭 AY 備註
備註:
N/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