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美國 GP vs SP
法律實體比較
更新時間: 2026-03-31
GP 是由兩個或多個人或實體組成的合作夥伴,合作夥伴之間共同擁有權和責任。醫生不需要向公眾籌集資金,也不需要在證券交易所上市,因此無需公開參與市場。根據美國法律,醫生不需要委任合法代表或當地人作為董事,但某些州可能要求委任公司秘書。最低註冊資本要求也因州而異,但通常不需要資本驗證。
美國 法律實體比較
美國 法律實體比較
基礎信息
GP
SP
所有權:
Consolidated Ownership
所有權:
Private Ownership
有限責任:
否定
有限責任:
否定
公開參與資本市場:
否定
公開參與資本市場:
否定
股東 / 董事 / 秘書要求
GP
SP
股東要求:
至少一名
股東要求:
至少一名
董事要求 ::
至少一名
董事要求 ::
至少一名
不強制要求法人代表:
正確
不強制要求法人代表:
正確
不強制要求當地董事:
見備注
不強制要求當地董事:
見備注
不強制要求當地秘書:
見備注
不強制要求當地秘書:
見備注
註冊資本要求
GP
SP
最低註冊資本要求:
具體看哪個州
最低註冊資本要求:
具體看哪個州
無需驗資:
正確
無需驗資:
正確
驗資要求:
N/A
驗資要求:
N/A
備註
GP
SP
備註:
美國不同州的法律不同,因此相應的最低註冊資本,是否需要當地人擔任董事,以及提名秘書不一樣。
備註:
美國不同州的法律不同,因此相應的最低註冊資本,是否需要當地人擔任董事,以及提名秘書不一樣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