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美國 SP vs S Corp
法律實體比較
更新時間: 2026-03-31
SP 是最簡單的法律實體,由個人擁有和經營,不需要其他股東和董事的參與。在美國,SP 通常用於開展小型企業,例如個人商店,諮詢公司等,由於 SP 沒有法人身份,因此個人和企業的財務責任是相同,這也是 SP 的缺點。此外,SP 不需要製作年度報告並支付年度稅,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單獨計算的。在某些州,SP 也可以作為股東和董事的非居民,但受當地法律要求限制。
美國 法律實體比較
美國 法律實體比較
基礎信息
SP
S Corp
所有權:
Private Ownership
所有權:
Private Ownership
有限責任:
否定
有限責任:
正確
公開參與資本市場:
否定
公開參與資本市場:
否定
股東 / 董事 / 秘書要求
SP
S Corp
股東要求:
至少一名
股東要求:
至少一名股東
董事要求 ::
至少一名
董事要求 ::
最少一名董事
不強制要求法人代表:
正確
不強制要求法人代表:
正確
不強制要求當地董事:
見備注
不強制要求當地董事:
正確
不強制要求當地秘書:
見備注
不強制要求當地秘書:
正確
註冊資本要求
SP
S Corp
最低註冊資本要求:
具體看哪個州
最低註冊資本要求:
```各州不同```
無需驗資:
正確
無需驗資:
正確
驗資要求:
N/A
驗資要求:
成立 S 公司沒有聯邦最低資本要求
備註
SP
S Corp
備註:
美國不同州的法律不同,因此相應的最低註冊資本,是否需要當地人擔任董事,以及提名秘書不一樣。
備註:
N/A
